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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8月10日 星期五

國人購車考量 造型勝過安全

[中時電子報]記者: 王莫昀/台北報導

台灣車禍死亡率遠比歐美國家來得高,更是日本三倍,惟依據一項國內巿場調查顯示,但台灣車主買車時,除價格外,最重視的是車子性能、省油情況與外觀造型,車輛安全性在車主購買考慮排名上落居第五。

這項調查並發現,車主不但購買安全配備意願不高,還嚴重缺乏汽車安全知識,逾二成六的車主對車輛擁有的安全性能毫無所悉。

[more]車禍死亡率 我為日三倍

依WHO統計,台灣的車禍死亡率,比起美日等國都要高。在主要國家道路交通事故,每十萬人車禍死亡率上,台灣在二○○五年即高達廿點八人,相對高出美國十四點六人與日本的七人,都高出很多。

根據消費者研究機構東方線上一份新出爐的調查發現,台灣車主購買汽車時,安全性僅排名考慮因素的第五位,同時車上具備安全配備的比例也偏低。調查指出,這是國內交通意外傷亡率較美日等國為高的原因之一。

這項調查發現,車主在購買汽車時,前五大購買考慮因素依序為價格、性能、省油、外觀與安全顯見能用最合理的預算;消費者最大的願望是買到好看又省油的車,反而不是買安全的車子。

重視安全性 付款時退縮

有趣的是,車主雖表示十分重視安全性,當要掏錢付款時,購買意願卻低得可憐。

例如,調查發現,逾九成的車主認為車輛配備ABS等輔助煞車系統對行車安全十分重要,另有八成六與八成的車主認為車輛應安裝安全氣囊與配備自動預縮式安全帶;也都有相當高的比例車主表達願意購買;但進一步詢問車主實際擁有或配備時,愛車上裝設有ABS等輔助煞車系統者僅四成七,擁有安全氣囊者只有五成四,擁有自動預縮式安全帶者更少,僅二成一。

再以車輛配備安全氣囊來看,歐洲標準是要配備六顆,但國內平均車輛配備的安全氣囊僅一點四七顆。

東方線上指出,台灣消費者既把安全性配備放在購車因素第五名,只知其重要,不知其為何重要;相較於國外先進國家對駕駛及乘客安全的重視,國內不論消費者或是車廠都需要教育。

2006年11月18日 星期六

車主教戰守則

本文節錄自 TASPA中華民國汽車精品改裝協會
面對警察攔檢時的應對法則

1. 遇到警察攔檢時,一定要態度平和、親切以對,如果惡言相向,恐會招致更多的刁難。

2. 車輛停妥後,首先搖下車窗,並且親切的詢問員警所為何事。接著員警會要求出示行照駕照,此時準備好行駕照之後,不要立刻交給員警。從容的下車之後,一定要記得隨手將車門關上,並將行駕照交予員警檢查。

3. 當員警要求打開行李廂與引擎蓋接受檢查時,切忌不要親自動手,請親切的告知員警,如有需要檢查任何的項目,請自行動手檢查。(由於車輛屬於私人財產,所以任何人不得私自進入,所以如果警察自行開啟 車門之時,警察就
已經違法)

4. 如果員警仍然堅持要車主自行打開行李廂與引擎蓋受檢,此時請要求員警出「搜索票」,因為當員警要求檢查非車輛外觀部分時,必須說明車主有何犯罪事實,即使員警有明確的證據顯示車內有違法物品,如果沒有檢察官所開出之搜索票,員警仍然不得對於車內物品逕行盤查。

5. 如果警察以妨礙公務為由威嚇車主時,請明確告知妨礙公務的法律規範,並明確告知憲法中所賦予人民的基本權利。

憲法第二章人民之權利與義務

第八條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第二十四條

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按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三編分則之第三章妨害公務中規定)

第85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一、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者,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尚未達強
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者。二、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者,聚眾喧嘩,聚礙公務進行者。三、故意向該管公務員謊報災害者。

第86條

於政府機關或其他辦公處所,任意喧嘩或兜售物品,不聽禁止者,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

6. 如果接受臨檢時,車主沒有自行打開引擎蓋,那麼警察是沒有權利自行開啟引擎蓋,針對引擎室內的各項規格做檢查,由此可避免引擎是拉桿等物品被開單的機會。

7. 如果警察意欲自行開啟車門並進入車內時,請拿出各位的數位相機或是照像手機,對於警員的行為給予拍照存證,並且記下員警的編號與所屬分局,即刻撥打110 專線報案申訴。(遭遇車輛臨檢狀況時,手邊如果有任何錄音設備,請務必開機進行錄音存證,如遇有員警態度不佳的狀況時,此為投訴時的最有利證據。)

8. 如果員警對於車輛外觀進行舉發,請員警確實告知舉發所依據之法規,並且詳細告知不可變更項目之標準與規範。

9. 針對車高取締的問題,請員警明確告知車高之規定,以及車輛降低之標準與規範,並請告知原廠車高。

(按交通部91年9月2日交路字第0910008511號函規定)

「長度方面:500公分以下為正負2%,500公分以上為正負10公分,總誤差不足1公分者以正負1公分計。

此意即,車長在5米以內之車輛,若原廠車高為140公分,按照正負2%之計算,車高容許誤差應在137-143公分之間。如果車長超過5米之車輛,若原廠車高為150公分,車高容許誤差應在140-150公分之間。如果遇到取締車高的問題,請明確告知交通部0910008511號函之詳細規定。

10. 如果協調至最後,警察仍然執意要開單取締,那麼只好使出最後的殺手?,態度平和的告訴取締員警,本人不接受上述的開單理由,並再次向員警確認,是否真的要開單告發,如果員警的態度仍然很堅決,請告知警員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四章第二十九條規定,本人要求提出異議,並請員警拿出異議書填寫。(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四章第二十九條,是保障人民權利的條文,每位警員出勤時,身上一定必須帶有異議書,只要填寫異議書之後,上級單位必須要做出相關處置,甚至可以要求由法院來做判決,所以警察對於填寫異議書,都會保持較保留的態度。)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四章第二十九條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警察依本法行使職權之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警察行使職權時,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

前項異議,警察認為有理由者,應立即停止或更正執行行為;認為無理由者,得繼續執行,經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請求時,應將異議之理由製作紀錄交付之。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因警察行使職權有違法或不當情事,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